最近很火的西部游戏主播

最近很火的西部游戏主播

1、【作者】李昊,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西部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内容提要:游戏直播中主播玩家表演者地位的认定立足于表演行为,适用“主客观统一标准”进行判断。

2、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表演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客体、发生环境和行为结果。主播玩家是否享有表演者地位取决于游戏操作的具体形态,应区分不同形态的操作行为产生的著作权法效果。主播玩家的游戏操作符合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同时满足客观要件中对表演客体以及发生环境的要求。但是“競技性操作”未产生创造性的表演结果,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行为。

3、而“非竞技性操作”在游戏整体画面中加入了与游戏进程无关的创造性内容,兼具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播玩家可据此享有表演者地位。关键词:主播玩家;表演者;表演行为;主客观统一标准;游戏操作。

4、目次引言一、主播玩家表演者地位的辨析思路二、游戏操作是否具备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之分析三、游戏操作是否具备表演行为的客观要件之分析结语。网络时代的到来对著作权法的制度体系造成冲击,表演者权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表演者的构成要件。

5、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行为人可以通过实施表演行为在法律上享有表演者地位。同时,在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享有一系列权利即表演者权。由于表演行为兼具文化性、地域性和时代性的特征,其形式样态和公开方式也在不断更新。随着文化产业逐渐步入网络化、数字化的新阶段,线上直播平台的快速发展让网络直播表演趋于常态。

最近很火的西部游戏主播

1、“直播表演是否属于表演行为”以及“视频主播是否属于表演者”已经成为近几年的热议话题。作为网络直播的主要表现形式,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法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网络游戏领域目前存在两种直播类型。一种类型为“电竞赛事直播”,是由赛事主办方负责组织,有职业的参赛选手以及专业的解说员共同参与的即时直播;另一种类型为“个人游戏直播”,是由视频平台上的主播玩家自主发起,将其操作游戏的过程通过互联网设备向公众进行同步传播,有时还会伴有解说、评论以及与观众互动的行为。

2、对于前者,以追求游戏胜利作为根本目的的电竞选手已经超出了自娱自乐的范畴,将其游戏操作认定为非表演行为不存在疑议。对于后者,以吸引观众观看直播作为根本目的的主播玩家会尽可能地“秀”出精彩的游戏操作,理论界对其是否享有表演者地位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反对者认为,主播玩家的游戏操作未向外界传递出文学或者美学价值,更类似于足球比赛中的运动员而非钢琴演奏家。支持者则认为主播玩家的游戏操作不同于传统体育赛事中的竞技行为,具有供他人观赏的目的,与皮影表演如出一辙,还能够促进游戏作品的传播,游戏开发商与玩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当于剧本的作者与表演者,而且美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将游戏操作认定为表演行为的真实案例。

3、可见,既有研究试图运用类比分析法或者意义分析法来解决问题,但未能提出完善的标准用以判断表演行为和表演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主播玩家的法律地位以及游戏操作的法律性质悬而未决。为解决争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二部分首先明确表演行为是认定表演者的关键,而后确立“主客观统一标准”为表演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是对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到主播玩家的游戏操作符合要求;第四部分是对表演行为的客观要件即行为客体、发生环境和行为结果进行阐述,据此分析可得主播玩家的“竞技性操作”不构成表演行为,但主播玩家可凭借“非竞技性操作”享有表演者地位;第五部分为结语。

4、主播玩家表演者地位的辨析思路。首先,表演行为是行为人具有表演者地位的前提和基础。表演者的认定不能严格遵循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而应当基于表演行为来灵活判断。

5、其次,理论界目前存在多种表演行为的判斷标准,亟需明确“主客观统一标准”的适用地位。而后,再用之分析主播玩家的游戏操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行为。一,基于表演行为判断是否享有表演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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